对于标志性成分、卫生学、稳定性试验,需要重做或补做试验项目时,所用受试样品是否必须与原受试样品同批号?
来源: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     时间:2023-05-26 10:07:4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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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标志性成分、卫生学、稳定性试验,需要重做或补做试验项目时,所用受试样品是否必须与原受试样品同批号?

答:原则上应该使用与原受试样品同批号的样品进行试验,如果原来的样品已超过产品保质期,可以使用另外批号的样品进行试验,但应说明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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